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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拟获得2023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激励支持

时间:02-16 来源: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137

大理州拟获得2023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激励支持

近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云南省2023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激励支持对象县(市、区)名单的公示》对拟获得2023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激励支持的9个县(市、区)名单予以公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截图关于云南省2023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激励支持对象县(市、区)名单的公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综〔2023〕16号)要求,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激励支持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4年2月4日会同省财政厅,经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对各州(市)推荐参加2023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激励支持申报的县(市、区)进行了复评。现将拟获得2023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激励支持的县(市、区)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时间为:2024年2月7日至2月20日。如对公示的县(市、区)有异议,请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并附具体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0871-64322363(兼传真)。电子邮箱:25016584@qq.com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18室。附件:云南省2023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激励支持的县(市、区)名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2月7日云南省2023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激励支持的县(市、区)名单大理州州本级丽江市华坪县曲靖市罗平县玉溪市峨山县普洱市江城县临沧市临翔区保山市腾冲市楚雄州楚雄市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截图2022年3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明确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对各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简化审批流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超出《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范围,并根据清单动态压减。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有关部门即可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采取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方式的,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给予资金支持。在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积极争取中央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在防控好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予以支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有关企业要保障水、电、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稳定。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鼓励信用增进企业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运营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专注服务大理州330多万生活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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